她去世之後,107年4月2日的榜單就把她的名字排在候補。
「縣警局認定權柄騷擾與自殺間有因果關係,同年10月對於從署長調為「警務部付」的「警視」賜與警告懲戒處分,以後該警視主動請辭,死者親屬於同年11月要求認定為因公傷亡。」
好久以前,她所屬的法官跟她處得很不好,還曾有過開庭時曾拿法典摔桌子的記載。
首先,本院對貼文所指,曾與本院全部同仁甘苦與共之該名書記官,選擇以此種體例結束年青寶貴的生命,深表怅惘與不捨。
不過,在我國的法庭/偵查庭,天成翻譯公司們常會看到或聽到,法官/審查官在不斷「善意提示」書記官若何記載與點竄筆錄翻譯
我是感覺法庭的錄事與書記官,本來設計的功能與資曆都是紛歧樣的,可是現在都把書記官當錄事用,而其執業最主要的中英打速度與正確度,並非進用測驗的重點,反而考一大堆法律學科與學者看法的問題。
http://m.ltn.com.tw/news/world/paper/1187192
一、就面試進程之說明:該書記官先前曾任職於本院,於105年表達文意,本院基於愛惜人材之理念,那時即曾默示可為其調劑其他恰當職務,試圖慰留,惜該名書記官默示需賜顧幫襯母親及尚有人生籌劃,而對峙辭職,本院雖不捨,亦只能玉成其孝心。嗣本院於106年6月間招考書記官,該名書記官曾重新報名應考,並已合適初審資曆、通過打字考試,卻在進行面試之前,就地註解放棄面試翻譯本次(107年3月21日)書記官招考甄試,該名書記官再度報名,基於本院人力拮據,為確認錄取者到職、久任之主觀意願與客觀前提,確於面試時,曾向該名書記官確認其倘獲錄取後,是不是可以久任之主、客觀前提,此係一般用人機關拔擢人材時,常有之根基考量,亦為及時疏解本院人力窘境所必需,在場口試委員並未以繁言吝啬之用詞惡言相向,該名書記官其時亦未有情緒上之反彈,順遂完成面試。
2、就招考效果列為備取之說明:本次招考成果,係依招考設施之相關劃定,統計4名面試委員評分之結果,嗣經本院甄審委員會抉擇經由過程後,於107年4月2日對外正式通知佈告正、備取人員及名次,均依照原有規則進行,將應試者中經由過程登科資格者予以發佈,以吻合全體應試人員之公允性要求,並沒有如貼文所述「該名書記官輕生後,榜單就將她的名字排在候補」之情事翻譯以上進程,皆有面試會議及考成甄審會議紀錄為憑。
三、本院對包括書記官在內等全部火伴,長期以來,不辭辛勤,為戮力保護案件當事人權益所作之無私奉獻,深表愛護保重、一定與敬意翻譯人材乃無價至寶,本院向來正視同仁於公事上所反應之各項定見,不分層級,本此初志,亦將繼續努力建構使全部同仁深具歸屬感之工作情況,配合聯袂將職場打造為溫暖的家庭。」
講一句不虛心的話,其實不因為是主座,就可以隨便對底下的人講鋒利傷人的言語(言語霸凌?)翻譯
「本院對於靠北書記官臉書網頁107年4月9日第205篇貼文內容之回應以下:
我們的法庭組織一貫因陋就簡,對於法庭職員各自所需的專業更不正視,法警在做庭丁的工作,書記官在做錄事該做的工作,又沒有標準功課法式,身處其中的人沒法各司其職,又如何施展闡發得專業,而能獲得民眾的信賴呢?
不外,有些書記官的打字速度與准確水平,真的使人不敢領教,我還沒講完一句話,就被打斷三次,我後來都忘了到底要講什麼,只好用容後具狀補陳草草結束。
「縣警局表示,死者於2016年3至7月間,由於審批文件相幹情事遭署長(56歲)高聲斥責,又在幹部會議講話時被痛批等原因,造成精力狀態惡化,同年7月在家中自殺。死者留下寫有「每次上呈主座審批時,指示都分歧」、「遭到長官輕忽」等內容的遺書翻譯」
外國法庭的錄事,所用的打字機是接連碳帶,更不能增加或更改。法庭的勾當,證人是否點頭或搖頭,咳幾聲,法官所做的任何指導,也會忠實記載,且都能即時解讀複誦所載,供法院(法官/查察官/辯解人)參考。